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卫医政发〔2009〕4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
  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
  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
  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
  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
  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