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向上级公司、管理部门、出资人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七)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八)与机动车停放保管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九)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标准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核算原则和标准。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其他相关指标有下列各项:
(一)实用面积。指某种类型车辆占用的建筑面积,不含分摊公共通道面积。
(二)停车位数。指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型机动车停放位数。停车位数未按车型分类确定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的,以小车为计算当量,把其他类型车辆以小车为换算标准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数。其中:摩托车换算系数为0.25,小车换算系数为1,大车换算系数为2.5,超大型车换算系数为3.5。
(三)设计停放量,即可停放时间总和,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样本选取时间范围)机动车停放车位利用率100%时,车辆可停放时间总和。
(四)实际停放量,即实际停放时间总和,指在一定时期内机动车停放每车次停放时间的累计总和。
(五)实际停放利用率,指机动车停放车位的实际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实际停放利用率=实际停放量÷设计停放量×100% 。
(六)有效停放利用率,指按合理比率核定的停放利用率。
实际停放利用率低于70%的,有效停放利用率按70%核定;实际停放利用率超过70%的,有效停放利用率按实际核定。
(七)有效停放量,指有效停放利用率与设计停放量的乘积。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单位成本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停放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