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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总额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总额。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计入定价成本:按照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入的5‰。
  第二十条 列入管理费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按标准核定后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管理费分摊的其他项目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其他管理费分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内属于业主共有或享有所有权的道路和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工程建造成本及其折旧不得列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为维护属于业主共有或享有所有权的道路和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有专项资金来源或补偿的,不得列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收入比例或人员比例或资产比例)分配或分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共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业务存在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情况的,或者依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合理比例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服务价格或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约定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未购买机动车停放保管责任保险而实行自保的,参照市场价或同一区域其他经营者所交纳的平均保险费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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