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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依据予以确认;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计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停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要求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或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按4%计算。
  第十五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重复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他经营者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六条 为防止因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规模过度建设而导致单位停放保管服务成本增加,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利用的最大停放量低于设计停放量70%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停放量的70%核定分摊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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