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及托管费、修理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机动车停放保管责任保险费、水电费、办公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
(一)职工薪酬,指支付给直接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等薪酬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三)租赁费,指经营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机动车停放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而支付的费用;
(四)修理维护费,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配套设施的日常修理费和维护费,配套设施设备包括道闸、消防、通风、排水、监控、路面、照明等;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用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等)的摊销;
(六)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机动车停放保管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经营者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配套设施中的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七)行政事业收费,指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占用道路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收费停车设施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机动车停放保管责任保险费,指经营者根据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保险单,所交纳的责任保险费;
(九)水电费,指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
(十)办公费,指维护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管理区域正常物业管理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十一)其他直接费用,指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通讯费、书报费以及其他小额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指经营者组织、管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分摊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分摊指经营者在同时经营多个经营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应当通过机动车停放保管经营予以分摊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电话通讯费、广告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