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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提供同一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有效停放利用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适度从紧。
  第五条 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经营者没有正式营业或者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有失公允的,其定价成本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已正式营业的其他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实际成本,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原则确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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