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