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目标。根据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体制差异,在不同高危行业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危险化学品、电力、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2年底,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和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以这两种保险为基础设计的新的保险产品,对煤矿、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范围。投保企业应参加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额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机构依照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补偿、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