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筑江苏发展战略优势、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使立法决策、立法进程与形势发展需要相适应,更好地为大局和发展服务。省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级政府立法项目库,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安排年度立法项目,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八)健全政府立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方式,拓宽听取意见渠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听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选取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听证。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政府立法机制,对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立法项目,可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起草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与协调作用。
(九)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政府规章实施满1年,应开展执行情况检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重要依据。规章一般每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听证。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
(十一)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评估事项主要包括: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所涉及资金是否到位,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凡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