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安全发展
(九)农村客运市场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客运的监管,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物价、工商、运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大整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力度,净化农村客运市场,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严禁使用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和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
(十)农村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农村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许可的专营期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公示;农村班线客运实载率达到70%以上的,不再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经营者专营期满、车辆需要更新或者需要新增运力的,必须重新申请许可,同等条件下对原经营者优先许可。
(十一)农村客运票价的管理。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统一定价。由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具体确定客运票价并监督实施。农村客运票价既要充分考虑当地农牧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坐得起车,又要考虑农村客运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十二)农村客运补贴政策的审核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客运补贴的审核,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安监、工商、运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享受农村客运经营补贴进行审核,确认享受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政策扶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兑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三)农村客运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农村客运发展的相关措施,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监、工商、运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客运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客运的正常运营。农村客运经营者未按许可规定提供农村客运服务、违反农村客运票价管理规定、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的,不再给予政府扶持政策,直至取消农村客运经营权。对符合政策扶持范围和标准的,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精神,对农村客运实行“县管、乡(镇)包、村落实”的政策,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肃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把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客运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