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客运的扶持范围。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旅客运输。凡我区营运线路里程70%以上在县道或乡道上的县与乡、县与村、乡与乡、乡与村、村与村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县、乡级客运站,均属于农村客运政策扶持范围。
(五)农村客运的组织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农村客运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投入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农村客运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发展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执法体制,强化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强化农村客运组织管理。
(六)农村客运的经营模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农村道路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符合农村客运开通条件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公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鼓励区内外各类经济实体投资经营我区的农村客运,鼓励当地农牧民个体经营农村客运。农村客运班线实行专营制,期限为3年,可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实行区域化经营,1辆客车可同时经营2条以上的农村客运班线。
(七)农村客运的车型选择。农村客运车辆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标准、能够适应农村道路和地理条件、保障营运安全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选择相适应的车型。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从事农村客运。
三、加大投入,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八)农村客运的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1.投保补贴。凡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国家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投保补贴。承运人责任险按每座10万元投保,期限为3年,投保以统一招投标方式进行。
2.班线经营补贴。对农村客运经营者,除发放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外,由自治区财政再按车型给予客运经营补贴。6-9 座每月补贴1000元、10-19座每月补贴 1200元、20座以上每月补贴1400元。经营补贴时限为3年,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之日起按月计算,按年度核发。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实载率达不到70%的经营者可同样享受班线经营补贴。
3.客运站补贴。县、乡级汽车客运站应纳入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方便农牧民群众乘车出行的要求预留建设用地。为提高县、乡级客运站的利用率,维护客运站正常运转,对已投入经营的县级客运站,在3年内按年度给予经营补贴,标准为每年4万元;对投入经营的乡(镇)客运站,在3年内按年度给予经营补贴,标准为每年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