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深圳市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深人发〔2009〕79号)
各区人事局、教育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有关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71号),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9年在全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试点工作,现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评审范围包括在我市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7)的规定执行。
二、推荐办法
本次评审工作采取由省向各地分配名额,各地定额推荐、省教育厅组织集中评审的评审办法。为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工作质量,我市的推荐工作决定采取各单位定额推荐、市教育局统一面试、集中审核的办法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学校推荐。各学校(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申报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候选人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将申报材料集中后报送主管教育局。其中,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区属学校(单位)须经区教育局、区人事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
(二)统一面试。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集中统一面试答辩。
(三)集中审核。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区、各学校(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结合候选人面试成绩进行评审,按照省分配的名额初步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人选,同时按一定比例确定候补人选。拟推荐人选须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推荐上报。经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名单,由市教育局按要求统一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