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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土地促进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执行,优先用地预审,简化用地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对利用荒地开发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适当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适当降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环境保护促进政策。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对国家鼓励类及符合节能减排、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态功能区划的项目,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鼓励低污染、低耗能、生态破坏小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转移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与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禁止“15小”、“新5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两高一低”产业向我区转移。

  --商贸促进政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工商业,鼓励内地经营者到西藏从事对内对外贸易,兴办实业。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扩大自产产品出口。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创造新的优势,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各类投资主体来藏兴办产业园区,通过政策扶持和生产要素倾斜配置,鼓励以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区)的形式承接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加快形成具有西藏特色的产业链配套体系。

  --科教文化促进政策。鼓励中东部地区(或区外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我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我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支持我区高等院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推动我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四、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创造和利用我区产业基础和资源等优势,做好劳动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食(饮)品制造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与加工业、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承接,着重承接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着力引进对产业聚集和开放型经济贡献大的骨干企业和加工贸易、服务外包项目。同时,积极承接周边省(市)的产品扩散和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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