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促进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扶持地方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工作。对于转移产业中重点支持的产业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配好信贷资金,在信贷支持上优先安排,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通过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关联产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与资源配置效率。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产业与投资促进政策。待《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国家正在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与备案管理办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高技术或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属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服务业领域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