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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藏政发〔2011〕2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

  产业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我区实现加快发展的最佳路径,是促进我区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重要途径。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已成为后发展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结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思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创新体制机制,营造竞争优势。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与政务环境建设为主要推动方式,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聚集,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区域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区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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