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公墓建设规划指导,完善公墓建设体系,积极引导公墓健康发展,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控制发展。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为基础,优化和集约用地,节约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公墓建设,对经营性公墓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
--公益优先,合理布局。建立和强化政府投入机制,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逐步优化公墓布局,扩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覆盖面。现有经营性公墓数量较多、公墓穴位存量较大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
--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坚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严格执行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周期的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规划和建设公墓。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公墓建设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公墓管理行政许可,规范公墓管理,促进公墓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不断提高公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保障困难群众殡葬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全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精神,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政府要将公墓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级以上市,要把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
(二)加大殡葬事业投入。各地政府要加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要加快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三)理顺经营性公墓管理体制。各地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脱钩。民政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四)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林业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严防水源污染。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公墓建设纳入相关城乡规划,并加强审批和监督。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依法实施公墓审批。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公墓。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要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属市辖区的,要经区级民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建设,由各地民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审批。
(六)加强公墓经营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骨灰寄存和公墓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严查处涉及骨灰存放和墓穴的价格违法行为。民政、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公墓年检,取缔非法公墓,及时纠正或处理公墓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公墓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取护墓管理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禁止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企业、自然人经营,禁止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