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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

  风景名胜区内部队的非军事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实行植树绿化和封山育林,以保护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和动物生长栖息条件。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林权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审批及树木的砍伐和移植等,按《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须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责任制,划定戒严区,规定戒严期。在戒严区和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包括:
  (一)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确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
  (三)划定景区和其他功能分区;
  (四)确定游览接待容量;
  (五)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六)编制各专项规划;
  (七)估算投资和收益等。
  详细规划包括:
  (一)保护、绿化、风景游览、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具体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
  (三)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四)综合环境规划;
  (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
  第十七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城乡规划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应立标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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