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职业学校建立教师职务考核、评聘制度;专业技能教师逐步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双职称制度。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经录取注册后取得学籍。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设立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享受学校发给的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技术性专业(工种)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
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根据需要,优先从专业对口和相近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和回乡生产的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职业教育经费,采取各级财政拨款、办学主管部门(单位)自筹、按规定收取学费、学校创收、社会捐助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经费列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育行政部门办的,从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二)劳动行政部门办的,在地方财政中列支;
(三)其他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列支或自筹;
(四)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
(五)乡(镇)办的,由乡(镇)自筹;
(六)联合办的,由各方共同负担;
(七)社会团体或个人办的,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从每年的地方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款,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