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现就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加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对象
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可不参加当年汇算清缴的情形
对于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根据《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国税局明确2010年度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