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修订)


  服役期满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编制、岗位,其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本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当与所在单位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含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的随迁子女)、烈士遗属、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入托或者入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官、义务兵应当计入该家庭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的住房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租住政府廉租房或者购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

  (二)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居农村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建房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级市、镇财政给予一次性住房维修补助或者优先纳入农村安居工程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符合定恤定补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补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