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1999年7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