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换届选举工作简报、情况通报,各乡镇报送的工作计划、方案,县区、乡镇检查验收换届选举工作的材料;
(八) 换届选举主持词、述职报告、民主评议、演讲材料、选举结果、就职誓词、报告单和当选成员名册;
(九)参选证、选票、工作证、委托证、任职证书和外出参选村民通知书等文书式样;
(十) 换届选举工作调查、处理材料和工作总结;
(十一) 当选成员上岗培训材料,包括培训通知、授课人员名单、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教材和讲课提纲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式样;
(十二) 新老村委会档案交接凭证、文据;
(十三) 换届选举有关的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及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选举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凡归档的文字材料,必须使用规范用纸,有利于长期保存,要保证字迹清楚,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声像档案要确保声音、图像清晰。
(二)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应符合规范;
(三)电子文件应与打印出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四)归档份数,要求纸质归档文件应一式两份,电子文件应复制两套,照片、声像可存一份;
(五)归档时应建立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
乡镇以上档案机构归档文件材料按照2000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以"件"为单位,采用保管期限、时间分类方法整理。村归档文件材料可按“卷”整理。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选举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做好选举档案的移交工作。村委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乡镇档案机构报送选举档案登记目录,乡镇以上选举机构应向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选举档案登记目录。
第十四条 县区、乡镇选举机构形成的选举档案归机关文书档案,由选举机构分别移交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机关档案室保存;村选举机构形成的档案,由选举机构移交村档案室保存。
办理移交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县区形成的选举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档案机构验收,乡镇、村形成的选举材料由乡镇档案机构验收。
第十五条 档案卷皮(盒)、目录和档案袋的式样、规格必须执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