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村委会选举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都有收集、 保护选举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据为己有。
第五条 村委会选举档案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县区民政部门、选举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明确有一名成员分管档案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各县区、乡镇选举机构在选举档案管理上受上级民政部门、选举机构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村由村委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并指定人员负责收集管理选举档案,业务上受乡镇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村委会选举档案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选举档案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各镇选举机构应根据选举档案管理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选举档案的整理以及必要装具等所需开支。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选举机构要把选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各级选举工作程序、工作计划,列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与选举各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步进行,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准确、系统。
第九条 换届选举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档案收集齐全、归档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列入村委会换届选举验收和考核的指标之一。历年形成的档案,选举前,镇档案室负责人应对其登记造册并封存,选举后,前村委班子与新任班子进行移交签收。
第十条 选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 县区、乡镇、村关于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通知,工作的意见、领导讲话等材料;
(二)换届选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决定的事项,会议记录;
(三) 选派到乡镇、村换届选举联络员名单、走访考察方案及调查摸底记录;
(四) 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方案、计划、决定、办法、会议通知、议程、领导讲话、会议记录;
(五) 选举工作人员规范,宣传计划、提纲、口号、标语等;
(六) 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报告、请示、批复、统计表、登记表、花名册、重要问题处理及经费预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