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单位未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或者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地图制图主区面积低于地图图幅面积的三分之二的;
(二)在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标载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车站、民用机场等公共地理信息收取费用的;
(三)经审核批准用于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样图或者样品未报送备案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展示、发行、销售,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地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地图上国界线或者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三)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展示、登载、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