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区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自治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或《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标识实验室设在自治区建筑能效测评总站(自治区第十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三章 标识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
(一)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纳税人登记证》;
(二) 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
(三) 企业应具备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规范经营和正常批量生产;
(四) 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玻璃幕墙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八条 自治区内企业应当向自治区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自治区外企业也可在我区进行门窗标识。
第九条 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进行现场抽样;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或《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标识实验室应当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标识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 标识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章印;
(三) 门窗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 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 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或《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应具备CMA和CAL标志。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组织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产品在自治区建设科技网(www.nmgjskj.com)上公布,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准许使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