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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建科规[2010]2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3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为保证全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产品的节能性能,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率,推进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现将我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产品的节能性能和质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率,推进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和《建筑门窗节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和三性性能(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玻璃幕墙热工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光学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标识工作;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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