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江西省绿色矿山”证书、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绿色矿山可申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奖励资金支持,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十条 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配置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矿产资源整合中,绿色矿山优先作为整合主体;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毗邻区域的矿产资源;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提供矿山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绿色矿山,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条件的绿色矿山,同等条件下在申报治理项目时可获得立项和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倾斜。
第二十三条 绿色矿山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对已闭坑矿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冲抵或部分返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矿山土地复垦符合整理条件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可结合开发整理项目同步实施,并享受复垦土地流转中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色矿山创建申报、评估验收、复核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社会监督。对绿色矿山企业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矿山名单,绿色矿山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和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带动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三年进行一次绿色矿山复核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