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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指南》的通知

  四、绿色矿山在矿山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

  第五条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通过政策激励,推进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同时强化必要的政策约束,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力争3年内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创建工作,用8至10年时间初步构建起全省绿色矿山格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厅规划处负责日常工作。江西省矿业联合会为省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支撑单位。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

  一、制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工作,落实鼓励和支持政策,引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三、负责全省绿色矿山的审核、认定,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省矿业联合会职责

  一、研究拟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建设标准、评估验收标准等。

  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和矿山地质环境、创建和谐社区出发,结合企业发展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等,努力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三、组织全省绿色矿山的评估和推荐工作。

  四、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配合,搭建绿色矿山建设交流与合作平台,为矿山提供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省级绿色矿山申报对象为采矿权人,中央和省直大型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矿山也可以作为申报对象。

  第十条 申报矿山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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