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教师聘用制度,落实教师工资福利收入,保障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险待遇。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要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都要按计划进行培训。各幼儿园应支持教师继续教育,保证教师完成任职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
五、规范收费行为
要规范收费项目及其使用。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教局综〔2006〕1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不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收取其它费用。幼儿园代收的伙食费、点心费,应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挤占、克扣和挪用。幼儿园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用收支综合情况及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区教育局应联合物价部门,依据《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所列等级,对辖区内各民办幼儿园进行成本核算,建立民办幼儿园收费报备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民办幼儿园办成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园,逐步缓解入园贵问题。
六、规范安全工作
要根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体系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
要严格园车管理。确需接送幼儿的幼儿园使用的车辆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厦教局办〔2005〕234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校车统一颜色和标识的通知》(厦教局办〔2006〕41号)的各项要求,确保校车运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