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
(厦教综〔2011〕6号)
各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全市幼儿园切实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重点解决当前幼儿园保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保教活动学科化、小学化的倾向,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现就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办园秩序
要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制度,按照办园标准及规范程序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要规范幼儿园名称。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避免产生误导作用。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方可冠以“国际”名称。
要防止幼儿园“小学化”的倾向。幼儿园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以及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额。根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合理控制班生额。
二、规范保教行为
要严格执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