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首次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网上信息审核通过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首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申报表(制式表格);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由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出具);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更新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并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
第七条 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在受理备案申请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第九条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对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部门和申请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为:“重大危险源编号(两位字母)+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00)+年月日(八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共计十九个数字符号,每个重大危险源登记后流水序号保持不变,后续备案登记只变更年月日和(或)危险源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