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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6日)废止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安监综合〔2011〕3号)


各区安监局,火炬管委会安监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为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督促辖区相关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具体办理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登记建档、检测、监控与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报备前应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相关信息,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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