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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科目中,设立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是设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设“参保补贴支出”、“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补贴支出”、“普通门诊支出”、“住院医疗补助支出”、“门特医疗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三级明细科目;二是设立“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设“参保补贴支出”、“ 门诊医疗补助支出”、“ 住院医疗补助支出”、“门特医疗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三级明细科目,用于办理补助资金的支出业务核算。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暂收款”科目,用于核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暂付款”科目,用于核算支付医院的各种款项。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科目中,设立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是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基金”;二是“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用于核算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对于已运行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基金”结余并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科目下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基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医疗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医疗补助资金;要及时对医疗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坚持公示和举报制度,将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支出、报销情况,通过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的途径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的运行。
  第三十条 各区县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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