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进行监管,汇集全市医疗补助资金,根据经办机构的实际支出情况和用款计划,于每月初,将汇集的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专户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改变部分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筹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资金归集流程,筹集区县财政负担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核定定点医院周转金,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补助对象,在经办数据库中加注标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和住院结算时直接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当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下月用款计划,于年底编制决算。同时,按规定负责征缴有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落实挂号、诊疗、住院押金等医疗优惠政策,建立医疗服务考核制度。

第五章 科目设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下,设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账,用于汇集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标准预算安排和多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账户,用于接收单位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暂存该款项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将该账户款项划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暂存支付款项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医疗补助资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等业务核算。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医院周转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是设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二级明细科目,下设“单位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三级明细科目,“财政补贴收入”下设“市级财政补贴”、“区级财政补贴”等四级明细科目,“利息收入”下设“收入户利息”、“财政专户利息”、“支出户利息”等四级明细科目;二是设立“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二级明细科目,下设“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三级明细科目,用于办理补助资金的收入业务核算。“财政补贴收入”下设“市级财政补贴”、“区级财政补贴”等四级明细科目。“利息收入”下设“财政专户利息”、“支出户利息”等四级明细科目,“其他收入”下设“2%福利彩票公益金”、“10%社会捐赠”、“其他”等四级明细科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