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11号)执行。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全额支付,所在单位为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困难企业、三类退出企业而无力支付的,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其他优抚对象在社区卫生机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和急诊费用,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预算超支,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垫付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立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年累计补助资金结余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应减少市和区县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或修订补助政策;当年资金支出缺口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报经市政府批准,提高下一年度市和区县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优抚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向财政专户划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财政专户上划征缴的有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区县财政应筹集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季度在市和区县财政调度资金中归集后,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对各区县医疗优惠定点一级医院开展免收优抚对象住院押金工作的,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周转金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区县优抚对象人数于每年一季度前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核定的标准于一季度前拨付,并每年结算。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审核医疗补助对象资格,及时将补助对象最新数据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相关数据。同时负责筹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提取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度上缴财政专户。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将优抚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患大病的优抚对象发生医疗费用,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后,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以至于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由区县临时救助资金给予适当救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