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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中央财政补助和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每年从接收的社会各界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由单位筹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资金,区县财政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
  第八条 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额负担。
  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支出由政府全额负担,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规定,符合政府补贴范围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列支,其余参保缴费资金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支。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因客观原因尚未参加各项医疗保险的,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县临时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参加各项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确保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各项医疗保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照《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11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起付标准以下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大额医疗费救助参保费用,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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