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10〕21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号)精神,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是指为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各项基本医疗保险,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上述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助资金筹资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结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