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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业务相应资质;

  (二)在我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执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国家职业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的;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变更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变更涉及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个月内上报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按附表1的要求填写)。

  (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并下达核准文件;对重大的、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经专家评审后,由财政部门核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财政部门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及该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该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范围、资产状况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无漏评、重评的情况;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资产占有方或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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