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统〔2010〕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置换非国有资产等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管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实施。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拍卖的;
(二)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确定无原始价格资产价值的;
(五)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