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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0〕20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拥军优属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0〕47号)文件中关于落实抚恤补助标准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为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我市各类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详见附件1);按照国家新标准增长的幅度比例,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详见附件2)。

  (二)按照国家新标准增长的幅度比例,提高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使其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按照国家新标准增长的幅度比例,提高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四)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新标准增长的幅度比例予以调整(详见附件3)。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新标准增长的幅度比例予以调整(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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