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市医学会最终出具评估意见书。
(四)对市医学会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条 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正常评估工作。
评估专家与被评估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并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评估相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一条 所有评估书面材料应建档保存备查并建立评估专家信用档案。专家评估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每年根据专家信用档案记载情况对专家库实施必要调整,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的经费由市卫生局统一纳入本局预算,不得向申报方收取。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有权对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专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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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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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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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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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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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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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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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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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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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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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目录: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报告
(3)申请单位(人)资信证明
(4)申请单位(人)近3年发表论文情况
(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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