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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申报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高端医疗服务的投资规模及服务设施,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最低床位不低于100床,且每床位投资额人民币80万(含80万)以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总投资额应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

  (二)具备高精尖医疗设备、优秀的医疗管理团队、医疗服务管理理念;

  (三)具备理念先进的医疗质量管理及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由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投资者(含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交《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

  (二)市卫生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交市医学会。

  第七条 市医学会组织设立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管理专业、医疗卫生专业、法律和政策、投资与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本市以外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卫生专业要求设区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秘书以上学术职务;管理专业要求三级医院职能科室负责人以上职务;其他专业要求三级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不良纪录)、身体健康。

  第八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2):

  (一)是否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的基本定义;

  (二)高端医疗建设、项目与有关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融合度;

  (三)是否列入市重点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发展项目;

  (四)高端医疗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的先进性和服务的舒适度;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医学会组织从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并推选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二)评估专家采取实地考察、会议评估论证和书面评估论证等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每位专家都应出具署名的书面评估意见,以上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形成由专家组组长署名的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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