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高端医疗服务的投资规模及服务设施,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最低床位不低于100床,且每床位投资额人民币80万(含80万)以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总投资额应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
(二)具备高精尖医疗设备、优秀的医疗管理团队、医疗服务管理理念;
(三)具备理念先进的医疗质量管理及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由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投资者(含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交《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
(二)市卫生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交市医学会。
第七条 市医学会组织设立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管理专业、医疗卫生专业、法律和政策、投资与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本市以外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卫生专业要求设区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秘书以上学术职务;管理专业要求三级医院职能科室负责人以上职务;其他专业要求三级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不良纪录)、身体健康。
第八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2):
(一)是否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的基本定义;
(二)高端医疗建设、项目与有关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融合度;
(三)是否列入市重点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发展项目;
(四)高端医疗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的先进性和服务的舒适度;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医学会组织从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并推选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二)评估专家采取实地考察、会议评估论证和书面评估论证等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每位专家都应出具署名的书面评估意见,以上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形成由专家组组长署名的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