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2010〕588号)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医疗卫生中心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强化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龙头示范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理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厦门市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我局制定了《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专家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工作的管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及《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关心医疗卫生事业并具有投资医疗卫生事业意向的投资者(含医疗机构)为满足国内外高服务需求所提供的,以患者为中心且技术水平高超的个性化、精细化、高附加值、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条 市卫生局为本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的主管部门。
市医学会受厦门市卫生局委托,具体承担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