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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专项引导资金。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招标或拍卖收入由市公安局收取,扣除拍卖前期组织实施费用和拍卖佣金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专项引导资金。拍卖前期组织实施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核定。
  第八条 各执收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取的专项引导资金缴入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修缮;
  (二)增建停车泊位补助;
  (三)停车管理设施投入;
  (四)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对专项引导资金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由停车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停车设施需求情况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和专项资金规模批复年度建设计划。停车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对专项引导资金补贴增建停车泊位的,由停车设施主管部门核定情况后,提出资金使用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拨付,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路外停车场(楼、库)建设,对占路停车场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并逐步完善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决算管理体制。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专项引导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社会效益和投资补助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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