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综〔2010〕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推进停车设施市场化经营,根据《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5号)和《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66号),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推进停车设施市场化经营,根据《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5号)和《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征收、缴库、预算、支出、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促进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统筹用于我市停车设施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
第五条 专项引导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是指,对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的费用。
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是指,对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所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