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二)预算来源除申请专项资金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工作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预算应当由承担单位负责人协助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四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根据论证结果,按有关程序确定资助项目。同时,将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并办理相关资金拨款事宜。
第十五条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批复,与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签订科普资金使用预算书。专项资金使用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支出,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严禁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科普工作和科普项目的决算报告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承担单位负责人编制,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科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总结及下年度科普工作思路和科普经费需求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科普活动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提交工作总结及资金决算报告;科普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以及科普展品、作品、产品实物展示等相关附件材料。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