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租赁费:指为开展科普工作租赁场地、设备、展品、模型、标本、影视片、车辆的费用。
6.信息费:指开展科普工作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科普资料(胶片、音像带、光盘等)购置,复制及印刷的费用。
7.奖励费:指进行科普竞赛、表彰等活动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奖杯、奖牌、奖品及为鼓励社会参与而发生的纪念品的费用。
8.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开展科普工作而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组织管理费用是指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组织管理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科普活动和项目跟踪检查费等。组织管理费按照专项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普工作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对科普活动采取无偿补贴方式;对科普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指市科委、科协,下同)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经费申报和评审;商市财政局安排本部门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负责落实匹配资金和配套条件;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及绩效考核。
第十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根据批复后的部门预算,商市财政局提出科普工作年度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由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根据科普工作年度安排计划,按照有关程序确定资助事项,安排预算,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科普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根据有关程序,由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发布通知,征集项目,并依据有关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科普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进行遴选。通过遴选的项目正式填报《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交由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应包含项目总预算及项目支出明细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