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普教育。指为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而进行的科普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对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人口、居民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的提高等科普教育活动和科技竞赛活动。
3.科普表彰奖励。
4.科普服务。包括与科普工作直接相关的专家咨询及评审工作等。
5.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活动。包括市级或国家级科普培训、青少年科技活动、“科技下乡”和科技扶贫以及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专项科普活动等。
(二)科普项目。主要指:
1.科普展教具研发项目。
2.科普原创作品创作项目。
3.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传播平台、基层科普设施等建设与能力提升项目。
4.科普研究项目。包括科普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落实方案的研究、科普理论研究、公民科学素养调查分析、科普工作统计评价等。
5.解决我市科普工作中重大瓶颈问题的能力建设和示范工程项目等。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科普活动、科普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组织管理费用。
(一)科普活动、科普项目费用是指开展科普活动和进行科普项目研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奖励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普项目研发活动的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科普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一致。科普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普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普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专项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承担科普工作单位内部个人奖励或福利。
2.设备费: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设备及专用仪器、展品、模型、标本的购置费用(包括展板、展品、科普模型等的制作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制作等费用。其中由国外引进的展品、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
3.能源材料费: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以及宣传品的购置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以及其他协作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时,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