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财教〔2010〕52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科委、各区(县)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制定了《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有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市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配置原则。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择优支持原则。专项资金使用体现择优支持原则,申请资助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要经过评审或评估,对方案科学可行、目标明确、绩效明显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择优支持。
(三)集中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对涉及面广、效率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集中财力,给予重点支持。
(四)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科普活动。主要指:
1.科普交流与宣传。包括与科普工作密切相关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科技周、科普日、社区主题科普月、科普展览、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出版物和大众媒体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