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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公益性工资补贴发放程序:(以下申报时间遇节假日提前,保障就业困难人员按时收到补贴资金)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季度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预算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每季度末将本区县下季度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资金专户。
  2.每月1至5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上月应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发放明细(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本区县工资代发银行,并将所需资金划入工资代发银行指定账户。同时各岗位开发单位将自筹部分发放明细(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工资代发银行,将自筹资金划转工资代发银行。
  3. 工资代发银行在接到资金后应及时将代发款项发放至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银行卡上。
  4.每月20至25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月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未曾持有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卡)明细表(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工资代发银行制作新增人员银行卡。同时工资代发银行将加盖业务章的一式两份本月的代发工资情况明细表交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每月10日前,市级协管员管理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上月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情况、工资补贴申报情况、协管员考评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资补贴后于15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补贴数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或发放工资未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月份终了5日内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对无故拖欠工资的,责令其在15日内将工资补发到位。拒不补发的,取消享受工资补贴资格,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聘用专业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收到的各项工资性补贴、扶持性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均应记入“补贴收入”科目,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管理、年检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岗位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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